党院办中国音乐学院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管理办法
中国音乐学院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管理办法(试行)
国音发〔2017〕12号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一般公务及业务出行需求,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成效,根据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音乐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出行费人员范围:学校在编在岗的所有人员(含编制外及返聘用工)。根据一般公务及业务需要,按照“实报实销”管理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公务交通出行费是学校为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相关业务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四条 学校本着“厉行节约、总量控制”的原则将公务交通出行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批复的公务用车方案,做好保留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车辆调度效率,切实保障学校公务及业务用车需求。
第六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有公务出行需求,应填写中国音乐学院公务出行申请记录单,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学校现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单位工作需求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公共交通等方式解决。
第七条 学校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按照“实事求是、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实报实销”的原则在预算批复额度内合理进行报销。严格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对已发放交通补贴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报销公务交通出行费用。
第八条 学校保留公务车辆实际发生的司勤人员工资等人员费用、汽油费、保险费、修车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汽车装饰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实报实销。
第九条 各单位经批准采取公共交通等方式解决用车需求的,须凭票据报销相关费用,如出租车票、地铁车票、公交车票以及临时租用车辆发生的租车费,报销时应提供中国音乐学院公务出行申请记录单,并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实报实销。不报销加油票、公共交通充值等费用。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公示制度,定期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校园内网公布费用报销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本单位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车改政策、超标准、超范围进行“实报实销”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研经费、经营收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交通费用,不纳入此管理办法范围,在办理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出租车费)时,应在票据上注明事由、起止地点等信息,履行财务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附中公务出行费用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和使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