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院办关于成立中国音乐学院档案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音发〔2018〕20号)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档案工作的相关规定,为实现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经2018年12月1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成立中国音乐学院档案工作委员会。
档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党院办公室主任、档案室主任任副主任,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委员。档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档案室。
档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领导全校档案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3.审查学校档案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4.审定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5.研究决定档案工作的重大事宜;
6.检查、督促学校及各单位档案工作执行情况;
7.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估。
中国音乐学院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