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院办中国音乐学院印信证照管理规定
中国音乐学院印信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办公室所管印信证照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保管使用的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中国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办公室,以及现任校领导的名章。
学校办公室保管使用的介绍信为中国音乐学院介绍信。
学校办公室保管使用的证照为中国音乐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出具的公文、信函、证件、证书、报表等用印事项和须使用第二条所述介绍信证照的事项。
第四条 印信证照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人员可以拒绝使用。
第二章 批准权限
第五条 使用学校印章,须根据用印内容相应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学校办公室印章须由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须填写用章申请单(见附件),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根据情况批准使用。
第七条 开具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介绍信,须经过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三章 管理和安全
第八条 印章证照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保管人员须妥善保管印信,不得将印信转借他人。如无特殊情况,印章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证照带出使用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项,经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两人共同携带使用,用后立即归还。
第九条 借用中国音乐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证合一后组织机构代码也包含在内)复印件,须经主管校领导在相应审批表或说明报告上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的复印件上须注明“仅供……使用”字样并加盖公章。借用原件,须提出借用申请,注明借用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天),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主管校领导批准。使用时由学校办公室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条 严格制定并遵守印信证照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印信证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用印手续。印信证照不得用于超出专用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印信证照保管人员调离或职责调整时,须办理印信证照归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所有用印事项,必须按程序审核并报经校领导或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专门人员执章用印。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拟定的各类上报文件,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用印。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励证书、奖状用印,须经学校各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开具各类出差或调研介绍信,须经填写申请单(见附件)。
第十七条 在证书上用印,由承办部门备齐证书名单目录和内容完整的证书样张一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学校办公室确认审批手续有效后予以用印。
第十八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办理人员须持待办事项主管校领导批件申请办理,校领导本人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开具中国音乐学院介绍信,办理人员须持拟好的内容申请办理。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印信登记和存档手续必须清晰明了、齐全可查。除有规定制式的介绍信已有存根记录以外,所有用印文本应有备份文本随同校领导审批件存档备查。用印文本如有附件,应将附件随同主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用印时要按照核定的需要份数,盖在文件的成文日期处,齐年盖月,如该页无正文,应在日期前注明“(此页无正文)”。根据文本格式的要求,也可盖在其他指定位置,但不得出现未覆盖在文字上的空白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
第二十二条 若用印材料无法体现部门领导或校领导签字或意见的,或由于材料不能够在上面签字的,须填写用印申请单(见附件),由校办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用印,并留存用印申请单。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监印人员可不予用印。
1.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时。
2.经办人不允许监印人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
- 未提供有效的书面情况说明的。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用印,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无法按照要求完成申请的,经校领导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领导口头明确批准的,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先行用印,手续后补。该种情况用印的,须先在校印使用登记表中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学校办公室主任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音乐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国音发〔2002〕3号)》废止。
附件1.中国音乐学院党委用章使用申请单
2.中国音乐学院学院用章使用申请单
3.中国音乐学院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校领导身份证复印件/校领导名章使用申请单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