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院办中国音乐学院综合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综合档案管理工作水平,适应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音乐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档案,包括党群、行政、教学、科研、设备、产品生产、出版、外事档案。
第三条 综合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和学校的重要历史记录,是各项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条件和依据。
第四条 全校综合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综合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 综合档案工作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制度。“三纳入”即将综合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综合档案。
第六条 综合档案形成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应归档材料,按时移交档案室,不得个人留存和遗失。
第七条 综合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中国音乐学院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八条 归档时间
(一)科研类档案材料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二)其余各门类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要收集齐全与完整。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基本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归档文件的整理应系统化,编目要规范。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应当同步归档。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要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三章 综合档案的整理
第十条 以件为单位归档文件的整理
以件为单位归档文件的整理,按分类、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一)分类
1.文件的正文与底稿合为一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2.原件与复制件合为一件,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转发文与被转发文合为一件,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
4.正文与附件合为一件,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5.同一年度内相关的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合为一件,跨年度的各为一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复函在前,函在后;
6.文件处理单与相关文件合为一件;
7.不同文字的文本,无特殊规定的,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
8.报表、图册、图表、介绍信存根、商调函存根、审批表、土地使用证、会议记录、纪念册、同学录、简报、各类登记册等按其本来的装订方法,一个自然本(册)为一件。
(二)装订
应逐件装订,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拆除订书钉等金属物;成册的文件材料(如刊物、书籍、会议记录、名册、报表等)可保持原貌。
(三)排列
1.将归档文件依据分类结合事由按时间顺序排列;
2.同一事由、同一事件或同一问题的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序排列。将反映本部门主要职能或本部门重要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在前面,其他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在后面。将综合性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在前面,具体业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在后面;
3.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材料应按照重要程度分别集中排列。
(四)编号
1.每件文件材料分别编写页号,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当归档文件上有页码时不需要重编。当归档文件上无页码时需要编写。每份文件从1开始流水编制,编写的位置:正页编在文件的右下角,反页编在文件的左下角。前面是文件稿纸,后面有页码的,加一下即可;
2.归档文件的件号按其排列顺序逐件编写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并在件号后注明该文件的页数。
(五)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视文件的数量选择厚度适当的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和盒脊。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能装入同一档案盒内。
(六)编目
应将整理完毕的档案按照要求录入综合档案管理系统,待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打印一文一件目录、备考表和移交目录,一文一件目录置于归档文件之前,备考表置于最后。
第十一条 以卷为单位归档文件的整理
以卷为单位归档文件的整理,按立卷、卷内文件的排列与编件、页号、拟制案卷题名并填写案卷封面、装订、案卷的排列、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一)立卷
通过分析文件的作者、问题、时间、名称、通讯者、地区等特征进行组卷,使案卷符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二)卷内文件的排列与编件、页号
文件的先后顺序采用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的方式,并可结合时间先后、问题、重要程度等排序。件号按文件的排列顺序逐件编写在文件首页右上角,并在件号后注明该文件的页数。每卷文件材料分别编写页号,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当归档文件上有页码时不需要重编。当归档文件上无页码时需要编写。每份文件从1开始流水编制,编写的位置:正页编在文件的右下角,反页编在文件的左下角。前面是文件稿纸,后面有页码的,加一下即可。
(三)拟制案卷题名并填写案卷封面
案卷题名应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案卷题名应能够全面、准确地揭示出卷内文件的基本内容,文字简练通顺。按照要求填写案卷封面。
(四)装订
归档案卷应整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拆除订书钉等金属物;成册的文件材料(如刊物、书籍、会议记录、名册、报表等)可保持原貌。
(五)案卷的排列
案卷的排列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事由的方法。
(六)装盒
将案卷装入档案盒,幅面大于卷皮或卷盒的文件材料要进行折叠。备考表置于最后,并填写档案盒封面和盒脊。
(七)编目
将整理完毕的档案按照要求录入综合档案管理系统,待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打印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移交目录。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的移交
各单位兼职档案员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后,于次年6月底以前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要求者,学校档案室应拒绝接收,要求限期补正。
移交目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查。
第四章 综合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综合档案的保管
入库档案按类别、档号进行排序保管,档案柜架编顺序号。按照“八防”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光、防虫、防水工作。库房应保持恒温恒湿,温度为14—24℃±2℃,相对湿度为45—60%±5%。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的利用
凡持有介绍信或身份证、护照等合法证件的我国组织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摘抄和复制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凡借阅利用属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需查阅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的,必须经党院办公室领导批准,由记录人或档案工作人员代查;查阅利用的档案涉及到档案形成部门或个人规定限制的,需经档案形成部门或个人同意;涉及技术保密的,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本人同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校领导批准。
查阅档案原则上在本室进行,阅后立即归还,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利用的,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档案必须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涂改、抽页、折拆、划线、圈注、翻印和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的鉴定销毁
鉴定销毁应谨慎进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由销毁鉴定小组按档案的性质,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参加。档案销毁前要编造销毁清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档案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音乐学院文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