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院办中国音乐学院年鉴编纂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音乐学院年鉴》是学校的重要办学资料,是汇集学校全年主要工作情况的资料性文件汇编。为做好学校年鉴的编纂工作,发挥年鉴存史、资治、育人、交流和宣传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年鉴编纂工作以真实、全面记述和反映学校工作为出发点,以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托,以充分体现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历史风貌和历史轨迹为目的,是汇集学校全年主要工作情况的资料性文献汇编。重点反映学校办学的重要成果、重要活动、重要事件,为上级机关、兄弟院校、校友和全校师生员工了解学校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也为记载学校办学历史、反映学校发展历程和总结经验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和编辑部,编纂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年鉴编纂工作,负责学校年鉴样本稿件终审,研究决定年鉴编纂工作的重大事宜,编辑部负责编审统稿。编纂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其他党政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学校各单位主要领导任委员。编辑部由党院办公室主任任主编,档案室主任、党院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编,相关工作人员任编辑,学校各单位指定一名信息员任撰稿人。
第四条 学校档案室负责整体方案策划,以及制定工作规程并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年鉴稿件收集、组织编辑、统稿以及开展编纂培训等具体工作。年鉴编辑部办公室设在档案室。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年鉴稿件编写报送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年鉴组稿工作负领导责任,并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和审核。各单位撰稿人负责与档案室联系、办理年鉴信息稿件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编纂程序
第六条 学校年鉴编纂工作于每年12月正式启动,学校布置《中国音乐学院年鉴》编纂工作,安排年鉴编纂具体事宜,并对年鉴撰稿人进行编纂工作培训。次年1月底前,学校各单位完成年鉴条目编写、新闻图片等内容的组稿上报工作。5月底前,年鉴编辑部完成编辑、统稿工作,形成初稿。9月底前,出版社完成年鉴三审三校工作,形成年鉴样本稿。10月底前,样本稿经主编审签后,正式定稿。11月底前,完成学校年鉴出版印刷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负其责,归口收集、整理、编辑相关材料,按时完成组稿上报工作。各单位所报送的年鉴信息材料,须经本单位领导(学校年鉴编委会委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年鉴撰稿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将作为文书档案归档。各单位报送的年鉴信息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如资料不齐全、不详细,文字处理不符规定等,必须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第八条 年鉴编辑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整理、编辑,形成初稿。出版社在完成三审三校后,形成样本稿。样本稿经主编审签后,正式定稿。
第九条 《中国音乐学院年鉴》正式定稿后,交由出版印刷机构正式出版、印刷。相关后续工作由年鉴编辑部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编纂方法及要求
第十条 学校年鉴撰稿人必须按照规定收集编写学校年鉴材料,按时上报到年鉴编辑部办公室;各类数据起始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学校年鉴撰稿人由各单位负责人(学校年鉴编委会委员)指定专人负责,其工作内容纳入本岗位职责,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对学校高度负责、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做好本单位年鉴资料的收集、组稿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年鉴工作评比,对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档案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