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院办关于印发《中国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国音党发〔2018〕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0〕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4〕2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委机关、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从严管理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处级领导干部由组织部统一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规范和从严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申请寒、暑假因私出国(境),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工作日期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周;一年内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同一单位党政负责人在同一时段内不得同时出国(境)。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得持用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纳入教学科研人员范围的领导干部,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境)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费用自理,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将往返时间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因特殊情况需工作日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报分管校领导和党委书记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处级领导干部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说明申请事由、往返时间、目的地等情况;
(二)所在单位提出审批意见。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所在单位正职提出审批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审后提出审批意见;
(四)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五)校党委书记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被问责处理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有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经组织人事部门采取提醒、函询或诫勉等措施后没有改正或情节严重,被调整职务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近5年内有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提供出国(境)虚假报批材料、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或变更路线、私自保存或未按规定时限缴交证照等违反出国(境)纪律规定行为的;
(六)正在接受巡视巡察或正在接受审计的;
(七)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规定办理完校内相关手续后,到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的审批制度。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一)因私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主动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定期对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坚决杜绝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集中保管的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工作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者因私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逾期滞留的;
(二)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目的地,擅自更改目的地、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四)公款报销违反规定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六)违反其他组织、外事、财务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后,要严格自律,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规定和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纳入填报范围的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对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要主动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