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院办中国音乐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音乐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国音发〔2017〕11号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保留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北京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教委关于所属事业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和使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公务用车使用中的问题,并向学校及时汇报请示有关工作。
第二条 保留的公务车辆,岗位定向化保障用车专车专用;机要通信、应急(综合保障)、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统筹使用,综合应用于学校多种保障用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或在不具备社会化出行保障条件的地区参加的公务活动);生产经营、业务保障车辆按照要求进行外观标识喷涂,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可挪作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其他公务用车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不得超范围用车。
第三条 除岗位定向化保障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综合保障)、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等以外,其他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学校一般不再安排公务用车。
第四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出行时,应遵循“先申请后使用,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申请和签批手续,填写中国音乐学院公务出行申请记录单(见附件)。在无公务用车可安排时,由学校办公室承办人填写相关说明,用车人方可乘坐出租、公交、地铁等出行方式办理公务。报销程序按照《中国音乐学院公务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管理办法》执行,凭申请记录单和相关票据报销。
第五条 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加油卡统一定点定量加油。车辆的附带证件、钥匙及相关资料,除按交通法规要求由专职司机随身携带外,其余均统一保管。非公务时间,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六条 对于各单位申请的公务用车出行,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签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路线、行驶里程、返回时间等信息。月底对每辆车的使用情况、用油量、行车里程、行驶路线、百公里耗油等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报表,报学校办公室负责人。
第七条 按照上级规定的人员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 车辆驾驶人要严格执行管理使用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因司机违章行驶、危险驾驶、私自出车、疏于防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司机个人承担。酒后驾车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交通科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学校依据相关规定每月给予安全奖励并按公里数给予交通科驾驶员出车补助。
第十条 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纪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肃查处。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车辆;
2.以虚假理由使用公务车辆;
3.擅自变更、增加公务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私人事项;
4.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办理个人事项;
5.变相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6.换用、借用、占用其它单位和个人车辆;
7.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单位公务车辆;
8.以各种名义占用生产经营、业务保障车辆;
9.通过长期租用车辆的方式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10.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乘坐学校公务用车;
11.其他违反车改精神和本办法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和使用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情节轻微的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用、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学校日常审计监督。定期对公务车辆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进行公示,每年对学校公务车辆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做到管车用车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中国音乐学院附中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和使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音乐学院公务出行申请记录单
中国音乐学院
2017年3月22日